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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高院

    【法官职业道德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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