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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石榴庄张宗钢二世

    //@程海律师: 民诉法规定第三人以两种方式参加诉讼,自己申请、法院通知,我都是申请法院通知。法院大部分同意第三人参加诉讼,少部分不同意。第三人列在诉状中是法院的认可,视同法院通知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诉状将送达第三人。立案庭这样做好像程序没错。
    今天上午到昌平区法院立案庭,主持工作的李雪莲副庭长坚决表态说原告在民事诉状上不能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只能由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参诉,如果原告民事诉状上都不列第三人,而该第三人虽有法律利害关系却又自己不申请参诉,法官又如何得知有该第三人?通知其参诉并判决其责任?剥夺诉权?@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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