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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在IP

    回复@zizi在线: 关于后者是否需要达到公知的程度上,实际上目前并无定论,当然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应当到公知程度方可。但最高梁锦水案件中指出无论指南还是侵权解释都未对功能性特征做明确界定。并且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词语限定的技术特征, 如果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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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典型案例#在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中将功能性特征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实施方式,而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理解为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有利于鼓励申请人在采用功能性特征的撰写方式时,尽可能多地披露具体实施方式。中🔗 网页链接
    1. 微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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