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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伯爵

    昨晚FINDARCH小组讨论时也把微博作为公共空间来讨论,该律师说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空间,这个定语用的也是很奇怪~//@刘力博士: //@金子art: 哦,学习啦//@袁裕来律师: 知识帖。
    @潘石屹 就两高司法解释接受央视采访时,结结巴巴,先说网络一定是公共空间,后改口说网络与公共空间密不可分。法官问:以那句为准?律师答: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空间,而是信息(包括公共信息)的载体和传播媒介,这是所有互联网教材上的基本常识。@徐昕 @何兵 @袁裕来律师 @周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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