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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奴才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宜采用司法解释这种准立法式的手段适用法律。
    【司法解释】以前我主张: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急需改革,因为该制度长期以来存在“越权”解释、解释主体多元、形式混乱、制定程序简单随意、撤销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但逐渐,我对这种“渐进式的司法改革”产生了疑问,现在或许应该主张: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须尽快废除。详见长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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