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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法律

    //@徐昕: 1、选举当然是最根本的权力制约方式;2、如果有司法独立,根本不会出台这样的规则,这恰恰是司法不独立的表现;3、司法独立必须与司法监督、司法问责、司法保障相结合。
    【时局微论103:分权与抽权】不知道那些要司法独立的人,对两高“500”入罪解释是否感到满意。有评论者认为,这是对立法权的“僭越”。在没有三权或五权制衡的条件下,主张任何权力独立,都会导致该权力失控。消解专权最有效方式,是釜底抽薪(抽权)——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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