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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砚

    两高的司法解释本应是针对个案适用的具体解释,近来逐渐演变为救济法律供给不足的一般解释即“适法者造法”。这样的造法若悖逆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法律保留”、“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无禁止即自由”等,则无所裨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只会消解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基本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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