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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