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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伏洲律师

    //@陈有西: 回复@杨根飞: 杨律观点附合刑诉法本意和律师伦理。 //@杨根飞: 不同意汉德的观点。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核心权利,律师的辩护权源自被告人,辩护的全部法益归于被告人。当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时,律师应不得作罪轻辩,否则就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这个时候,不宜强调辩护人的独立性。
    #罪轻辩护#如被告人坚不认罪,辩护人可否做罪轻辩护?当然可以,刑诉法第35条所说的"罪",是相对于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并非是被告人自我认知的罪,此是对罪的文义解释。同时,对本条的目的解释也得出同样结论。而依据本条和律师法第31条辩护权的相对独立性和辩护制度的制度价值,也能获得同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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