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山里来的风

    财新网博客(blog.caixin.com):【网络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吗?】张雪忠(上海)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最近,就网络是否属于该规定中的“公共场所” 🔗 网页链接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