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贡在《南方周末》1541期所言"窃国能逃避惩罚,是因为国无纲纪,法律不公,不是因为"破坏形象不直接"而理应如此.”此言差矣!窃国者能逃避惩罚,是因为窃国者自己是法律纲纪的制定者,其破坏巨大,虽纲举目张,然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钥匙在窃国者自己手里,你奈我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