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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维远

    会见进行录音录像非常必要。看守所却对这一权利如洪水猛兽般严防死守,上纲上线,实际上是一种不懂法和心虚气短。//@徐天明律师: //@房立刚律师: 录音录像是律师自我保护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
    【屁】@朱明勇律师: 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是固定证据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视听资料,很多人问有规定吗?尼玛,法律还没有规定你会见记录用钢笔记录还是用油笔记录,你就不记了吗?法律也没有规定是被告人先坐下还是律师先坐下,你就一直站着吗?看守所规定无法律依据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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