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社会垃圾: //@50后司晨: 福建检法检法两院的渎职本人领略了11年,任你提供任何证据就是就是不采信,非法证据不是排除而是一定作为定案依据。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是出卖法律的婊子,其裁定2007闽民复1号、2008闽民复11号、2009闽民申1099号都是这样。向福建纪检检察机关举报均不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