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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思居士2011

    "受害人"是否值得同情与被告人是否犯罪绝对是两回事,为啥这些大状会混为一谈的呢?也许量刑应该考虑,但与判别有否犯罪行为是风马牛吧? @Cindy孙杰 北大法律系的资深校友咋说呢?
    【李天一案被告方律师:受害人不值得同情 把五位孩子坑了】五名被告中其中两名被告的李律师表示,案件既有嫖娼成分,也有强奸成分,最终看法院如何界定。受害人有正当工作,但业余时间从事不该从事工作。杨某不值得社会同情,应去收容所,而不是医院。无论有罪无罪都不同意赔偿。🔗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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