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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馒头妖在金宁

    同意前七条。最后一条可能理解不同,我不认为警方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保持任何程度的克制,违法必究;如果是说对舆论的监督不滥用权力干预,我赞同。 //@变态辣椒: 最后一条要强调八遍才叫公允 //@胡淑芬: 公允 //@杨樾杨樾: 这篇说的最公允
    1、除非娼妓合法化,否则嫖娼被抓便怨不得警察。2、我赞同卖淫非罪化。3、即便非罪化,仍有一个双重标准:民嫖不予追究,官嫖必须弹劾。4、公众人物嫖娼,受舆论谴责很正常。5、正常的舆论谴责乃是基于社会自觉,而非权力授意或安排。6、公众人物应珍惜自身形象。7、国家权力更应该保持克制,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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