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陈民之

    //@太平金黄鱼: //@正义微言联合会: //@王兴律师v: //@韩国权律师: 把网络“谣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网络寻衅滋事罪”这个“新发明”,一旦最终被用于定罪判决,是对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动摇。那么,它将导致我国在法治上倒退到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刑法时代。
    展开全文
    《十问网络寻衅滋事罪》:对于他们,以及那些“创造性”发明了这个罪名的人,我想发出以下十问,你要能说服我,我明天就以网络寻衅滋事罪投案自首去。 🔗 网页链接
    1. 微博附图
    转发 2566评论 55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