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重大指控,作为证人,是否出庭,证人自愿。证人确实挺自由,但是,被告人心服、全社会信服,两服多余?如何做到?央府对证人如此体恤,不惜自身受置疑,目的坚决外,莫非有难言之隐? //@天高源清: //@海波论经济: 法院应该说,既然本院不能强迫她出庭,其证言也无法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