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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青伟律师

    【关键证据屡现证明力太弱甚至不具证据能力】受贿罪属典型“一对一”的类型,根本要靠证人证言,需特别注重证据的稳定性。而唐所作证言出现反复,甚至将会对被告人送礼的情况告知无关的人也抬出来,实在太滑稽,其对指向受贿根本不具相关性,毫无证据能力;谷之证言则同样违反关联性规则,不具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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