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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苟巴子

    //@Tom律师: 预审能录,律师为何不能? //@韩国权律师: 【上海《严禁律师会见时录音、录像和拍照》 应当依法取消】(沪公发[ 2010] 360号文)中“ 未经批准,严禁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违法限制了律师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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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了博文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可以录音、录像和拍照》 -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可以录音、录像和拍照 ——关于取消《沪公发[ 2010] 360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律师建议 上海市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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