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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ddy-lawyer

    最近接到一个案子,一审法官在没有通知公司大股东参加庭审情况下,仅凭第三人为原告与公司另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之间内外勾结,以公司为被告,起诉第三人为公司实际出资人要求显明股东身份,就通过调解书形式把大股东股份从65%稀释到10%。🔗 网页链接 联想到这次的风波,可以联想到很多背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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