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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猪de考拉宝宝

    [打哈欠]//@矛盾的Robin: 揪着原告的身份和工作根本毫无意义,轮奸只和事实行为有关。酒吧里的女人是找一夜情、约炮或者做小姐的都无所谓,只要强迫发生性行为就是犯罪。
    有些人就是听不得实话。李天一那事儿简单到死:去熟悉的夜场找领班要陪酒唱歌的驻场小妹,喝完之后去请小妹吃宵夜,基本就是打算买春的节奏。小妹喝多了、也不愿意,这帮孙子就动了手、然后轮奸。轮奸不证明陪酒的事实不存在,而陪酒也不证明小妹是自愿的,不影响强奸、轮奸的结论。有点儿理智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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