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正案二审稿#第六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是否对原文公民“检举控告”污染进行了限制?@冯永锋 @杨明森 @钟广祥 @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