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军刀郑州

    用假民主忽悠我们几十年构不构成“诈骗”?//@何兵: “我想炸的地方有”,此构成法律上的“扬言”爆炸吗? //@袁裕来律师: //@韦加将: 专业层面,最浅显有力的解读
    【吴虹飞案:某些些评论真蠢!】吴虹飞发微博称,想炸建委。其言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有些评论认为也符合《刑法》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扬言实施放火"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一回事吗?
    1. 微博附图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