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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渚子

    对于歌手吴虹飞扬言炸建委而进行刑事追究,我认为警方有些反应过度。平心而论,吴的言论的确具备一定的可惩罚性。倘鉴于冀中星爆炸案的背景性影响,而一定要追究吴法律责任,也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款“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之情形,或罚款或拘留,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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