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VS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3条:“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可见,国民全体对应人民,国民对应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