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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跃武

    //@档案工作电子期刊: //@太行山下2011: 国务院在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补充规定》中,还特别明确规定建设教学楼、研究楼、资料楼、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应视为楼堂馆所。——《关于档案馆库房建设的几个问题》,《中国档案》1980年第03期,作者:张仲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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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5年内禁止新建楼堂馆所 全面清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据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建。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配置办公用房,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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