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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秉惠

    kankan//@辟谣与真相: //@关注公安微博: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洪教授貌似没学过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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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李天一法律顾问误导舆论 媒体不该借题发挥】洪教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真有案中案,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兰和不可能不知道,仍言之凿凿说“问题得以落实”,并扬言“一旦查实,诬告陷害罪责难逃”,轻说是误导舆论,重说则有欺骗嫌疑。🔗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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