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保护的法律客体是女性性自由权,不是"良家妇女"的性自由权,把女性分为这个女,那个女,本身就是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就算是妓女,她不愿意,你乱来,该定强奸,就定强奸,没什么可说的。你因此来个从轻,是在间接鼓励有强奸意图的男人男人去强奸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