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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荡泽河的沙

    据我所知 在具备注射行刑条件的法院,只有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才采用枪决行刑。把曾成杰和两个暴力犯罪的放在一起执行枪决,则说明有人迫不及待要杀掉他。 //@梅春来律师: 枪决后肌体仍有生活反映有利于器官的提取,注射则未必。
    这是7月14日中午在我父亲执行死刑两天后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邮寄邮戳时间是时间是7月13日,签发时间是我父亲被枪决的12日。难道长沙中院唐学平法官不知道刑诉法解释423条的法理以及犯人临终告别权和亲属临终会面权的人道吗?死刑也由注射改为枪决。人权何在?法理何在?天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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