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其他涉案人員確實未成年,則應準照未成年刑事案件處理方式,以及準照法律給予的對犯人的保護不予公開名字。輿論和公眾要求依法辦理處罰此案的時候,也要同時尊重法律給予這些疑犯的權利。疑犯所為是人神共憤,they should go to hell!但是我們在諷刺國法double standard 的時候何嘗不稍作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