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大邦案例#本所@吴鹏彬律师 与斯伟江律师所代理浙江五芳斋(我方当事人)诉上海五芳斋餐饮公司(杏花楼全资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案,由一中院于25日作出判决,主要:1.上海五芳斋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芳斋”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上海五芳斋停止在粽子等产品上突出使用“五芳斋”等商标侵权行为
    展开全文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