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显失公正,盖因原告以虚假事实攻击被告,混淆是非,对被告名誉权构成实质性侵害。被告主体明确,原告主观恶意明显,属故意侵权,原告应向被告致歉。原告因屡受莫名水军无端攻击,且无以借助法律维权,愤而反击应属正当自卫之举,情有可原,当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