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子强: 绝对支持废除之![怒] //@杨承平: [怒]//@郭国松: 关键是立法本身的逻辑冲突,刑法本身在强奸罪中,将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列为强奸罪的加重情形,而不论幼女是否愿意。显然,同时设立嫖宿幼女罪,就出现了法律本身的冲突,这是很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