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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春清

    可不要向万恶的米国学习。 //@张口就说: 在米国,成年人与未成年男女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否强迫,都算强奸幼男幼女,都要受到重判。我朝现在不说和国际接轨了。 //@张口就说: 早前的刑法已经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为强奸。其他解释显得多余。
    最高院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还有可能不是犯罪。——这种偷梁换柱随时可能为“强奸幼童罪犯”偷开逃生通道的法律,为何会被通过?谁投的票?如今真不知有多少淫徒因此而逍遥法外?提请政府再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护幼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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