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ley潇: //@珠海律师邓树林: //@李静林-律师: 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此司法解释至今有效//@身残志坚银帝月: 可怕的是法盲不但不自知还觉得自己懂法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