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深
//@文道评论: //@为常识而奋斗: //@真理坚守者: 这不是“违宪“吗? //@网夫一言: 一个关系到所有中国人切身利益的大事! //@任志强: 八二宪法无年限规定。 //@快乐的姜: 城市土地国有化是"八二宪法"最终确定的,想修宪? //@任志强: 该改了。 孟晓苏:为什么将住宅地期限定为70年?我是知情者。1988年修宪和土地管理法都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没规定年限。规定70年是1990年国务院55号令。当时法律刚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定年限时谁也吃不准,觉得定50年短,定90年长,干脆暂定70年吧!就这么发布了“暂行条例”。现在不是不可以改。 展开全文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