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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yphys03

    //@叶恭默: 有人问假如不是十二怒汉而是十万怒汉呢?权利主张的最优途径当然是司法。若司法正义不彰,进入到公共议论领域,就适用自治规则。参与规模递增,又缺乏组织和中心权威,当然会导致判断效率降低,这是无奈但不得不接受的事实,但不能当作否定自治正当性的理由:自治低效是法律不彰的果而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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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的优势在于法官既尊重传统,也可以创制法律,更优胜的还在于把部分(因还有大法官)裁决权让渡给了普通人,进行自我治理。比如12怒汉中的情景:嫌疑人无罪,却被陪审团裁定有罪,这一集体裁决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生命。这不符合实体法的正义,却符合道理和人情,也是法律之上有良知的通俗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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