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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湾-司法

    #临清司法微普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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