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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常识2014

    三个人在街边打出“美味糖炒栗子”的招牌,和三个人在街边展示“官员财产公示”的横幅,都是个人的表达行为。如果前者不算非法集会,后者怎么就成了“非法集会”呢?难道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诉求,本身就是一种罪过?对公民正常的表达行为,都要施加刑责,那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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