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斯伟江 :总公司人数多寡在我国一直有争议。但是讨论多少人合适似乎要和总公司的功能结合起来讨论,如果我们要减少到美国9人的程度,不是不可以,但是功能要重新界定,首先要调整民事审判的范围,其次对死刑案件要重新思考,第三司法解释也要新的考量......任何不讨论功能就批评人数,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