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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善陛下要大晴天

    记者报道中揭露真相,当公众知情权所代表的社会法益和相对方名誉权隐私权所代表的法益相冲突时,法益衡量得出记者报道活动是合法的话,这完全符合刑法上“损害小法益维护大法益”的“紧急避险”的条件。可惜“紧急避险”有刑法规定,大陆却没有《新闻法》…以下是吕秀莲告《新新闻周刊》一案的法院判决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