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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小企业之家半月讲坛#14、自2012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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