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国強
//@刘光明律师: //@南通维权张-亮: //@倪文华法律顾问: 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22条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也就是说,对该法官至少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张亮可以到法院纪检组去举报。 //@忧郁的安心: //@南通拆迁真黑: 转发微博 展开全文今天到南通市港法院要求港闸法院对我在2O12年9月25日寄给港院的案件进行立案。徐健云庭长问我为什么要告,为什么要找公安。我说我被非法强拆打出家门后,街道讲有本事你去告,所以我告了,街道讲冶安找公安,所以我找公安了。今上诉法院1个多月了为什么不立案,无人回答,难道只就是人民的法院。 展开全文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