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某是北京某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张某将其承包的钢构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包工头徐某,徐某在无施工资质、无安全措施情况下指使施工队小班长李某组织工人施工,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目前,张某、徐某、李某均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刑罚。
    展开全文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