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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乍梦

    //@流浪的蛤蟆: 我一直觉得,那个应该叫《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几乎从没见这玩意保护过无辜的小孩,某个教师拎小孩儿耳朵取乐,竟然不适用该法律,未成年女孩被强奸也不适用该法律,被拐卖儿童也不适用该法律……
    十多岁的小孩是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足够的残忍、行动力,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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