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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继华律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该法第6条,第58条似应解释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任何人不得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保密义务是规定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媒体的。公民个人有无这个义务?还需要有权威解释。如果公民违反的话,似没有相关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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