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该法第6条,第58条似应解释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任何人不得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