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春来律师: 回复@网眼八分斋: 希望我的博文能终结争议。 //@网眼八分斋: 和法制科网友、南京相关网友的论述观点一直,也和我提出质疑的目的一致。感谢梅春来律师的释疑,也转给关心该事件的网友辨析。同时请移步我新发的博文指正。 //@梅春来律师: 回复@强语冰夏虫: 这题眼就破得好了,唉,我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