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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瑜伽的启示: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次完整地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我国教育方针的根本特点,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教育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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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之目的以培养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养、法制观念、人文涵养、强健体魄及思考、判断与创造能力,并促进其对基本人权之尊重、生态环境之保护及对不同国家、族群、性别、宗教、文化之了解与关怀,使之成为具有国家意识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国民——台湾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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