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衛生不
@史洪举: 回复@张博Shore: 本人认为是可以的,当然,如果他如实说出赃物下落,则可免收皮肉之苦。 (1月24日 21:44) /// 抓到小偷,但是钱包已经被接应的人拿走,那么就可以打到死?或者说,只要不打死就合理?依此,什么躲猫猫死/喝水死,都合理化了,本来只是想要“收拾一下让他老实点只是不小心”。 展开全文《杜绝刑讯:为什么律师有权复制审讯录像?》:今日和广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对律师是否有权复制审讯录像,进行了交流。双方法律理由--。最后,处长也去过香港廉政公署,我们都知道,香港廉署审讯时,同时三台录像,最后录像带,被讯问人可以带一份走,我们这样顶真要复制录像,是为了减少刑讯逼供。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