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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房地产律师

    第二十三条: 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定金;预售人收取定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法律图书馆,http: //t.cn/hBFISZ该网址链接上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已经过期而未更新,容易造成误导。在2010年7月23日法规修改中,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订金”修改为“定金”http://t.cn/zj1i4Wh(广东人大网)http://t.cn/zj1i4W7(国务院法制办)@东莞电台江晓 @东莞新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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